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需要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
银行的专门账户。对决定
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
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
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
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
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
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
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对决定
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
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
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
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
银行的专门账户。《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
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
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保证金的数额。提供
保证金的人应当将
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
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