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机构有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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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中良77

2025-06-2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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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⒈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⒉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⒊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⒋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⒌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⒍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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