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能构成特殊累犯。
一、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二、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的严重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该特定严重犯罪而构成的累犯。根据中国刑法,特殊累犯通常指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普通管制是对罪犯不实行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监管,限制其一定自由,并责令其遵守一定条件的刑罚。管制并不等同于监禁,因此,管制刑满释放后并不直接影响特殊累犯的构成。特殊累犯的构成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前罪和后罪均需是特定的严重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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