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仓储
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
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
合同属于保管
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
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特殊特征是:(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
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
合同区别于保管
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
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
合同是诺成
合同。仓储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
合同区别于保管
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