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根据中国刑法,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或者违反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贴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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