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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