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人民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
知识产权案(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