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干涉行为;被干涉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干涉行为造成了被干涉人婚姻自由的侵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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