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被判可以再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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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

2、《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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