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的送达究竟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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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2、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3、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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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律行为。送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步骤,确保各方能够及时知晓案件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 直接送达:由送达人员直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收发部门、诉讼代理人等。

2. 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员可以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 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 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可以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的,可以通过其执行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转交送达。

6.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需要注意的是,送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不送达的,视为未送达。送达文书时,应当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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