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
审查
批捕
89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规则316、329、343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
检察
侦查
154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
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