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不影响,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但
公司吊销后
股东有以下责任:1、法定的清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组成。而《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容为“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
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
公司被吊销后,作为
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
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公司剩余
财产、代表
公司参加诉讼等等。2、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和控股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
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
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被吊销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清算、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导致
公司财产贬值流失,包括租房协议未及时解除的租金损失等等。因此,作为
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
股东利用关联关系从事生产经营、获利后故意不进行年检,导致
公司被吊销,上述行为明显属于“
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