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公司设立分
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
公司所在地的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
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
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
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
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
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
公司的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
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
公司的《
营业执照》到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