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事故经过的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定责依据。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的写法: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驾驶证准驾车型、领证日期、车辆号牌,驾驶证号
保险凭证号、户籍所在地(国籍、
护照号)、现住地、单位及联系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
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
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
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
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
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
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