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一、申请人的资格
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
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
事故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
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
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
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
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
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二、在
事故中不负
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三、申请交通
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交通
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或所委托
律师的
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