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质押
合同是诺成
合同、不是实践
合同。质押
合同需具备的内容有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
财产的基本情况;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
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
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
合同。质押
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
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
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