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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播放权:电视台有权在其覆盖范围内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向观众提供观看服务。 2. 转播权: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电视台有权将体育赛事转播给其他电视台或通过其平台如互联网进行转播。 3. 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台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体育赛事的直播服务,即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等进行赛事转播。 4. 录制权:电视台有权录制体育赛事,并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这些录制内容,比如制作专题节目、在电视台的其他时间段重播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与体育赛事主办方或相关权利方签署的授权协议,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体育赛事的直播内容可能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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