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子
公司受母
公司的实际控制。母
公司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2)母
公司与子
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
股东对
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
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
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
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
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
公司控制另一个
公司。(3)母
公司、子
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子
公司虽然处于受母
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
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
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
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
公司有自己的
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
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
公司有自己的独立
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
财产属于子
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
公司和母
公司各以自己全部
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
公司作为子
公司的最大
股东,仅以其对子
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
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设立分
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子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