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根据
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着手不是
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
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
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
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一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
犯罪。(二)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
犯罪未遂与
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
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
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
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
犯罪的原因。在
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一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
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
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
犯罪未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