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18:18
备案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限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限定的幅度内,根据事实上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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