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第二次诉讼
离婚不一定会判离。因为第二次起诉
离婚,
法院仍然会根据案件证据、庭审情况,来审查原、被告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在原、被告
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调解无效后,
法院才会判决
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
离婚,没有多大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
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