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a企业向b企业采购材料,获得b企业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而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但付款时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c,因为a、b、c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b企业欠c企业款项,经a、b、c三方同意,由a企业将b企业的货款直接打给c用于还款。在此种经营模式下,是否存在税务风险?b企业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专用
发票,从而导致a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b企业是否属于虚开
增值税专用
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
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因此,结合b企业的业务实质,b企业不属于虚开
增值税专用
发票,那么,a企业是否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