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探视权没有小时规定。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判决。如果
法院认为长时间与孩子见面对孩子不利的,则可以减少探望时间,反之,可以延长探望时间。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
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