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
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
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一、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按照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
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
犯罪的性质、对
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二、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我国
刑法第26条规定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我国
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起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如
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的其他参加者,显然是指组织越狱罪中的从犯。对于这种
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按照分则的规定处罚。对主犯的处罚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
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
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
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
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
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
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
犯罪中的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从犯在共同
犯罪当中所起的作用,同时结合
犯罪情节然后再确定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