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指的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江苏高院在请示此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会要求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借款时第三人是否知道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等,以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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