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江苏高院请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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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猪hh

2025-08-26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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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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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作出答复。针对您提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指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江苏高院在请示此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会要求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借款时第三人是否知道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等,以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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