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一、委托代理
合同法律特征: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2、委托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3、委托
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
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4、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
合同为双务
合同。委托
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6、委托
合同为诺成不要式
合同。委托
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
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
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
合同属于诺成性
合同。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
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