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第五条未按《
民法典》混
婚姻家庭编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
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
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
结婚登记;未补办
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这个已经算是事实
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请求解除
婚姻关系。对于
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你爸爸有权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财产,但是
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这个你懂的,我不用多说。(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
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
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
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你和姐姐都要求和妈妈共同生活,所以从这点出发,你妈妈应该多分得
财产。(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
离婚分割共同
财产时,不应损害
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
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
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