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
合同的主体包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
合同中,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
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
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
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
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劳动
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
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
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