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什么是
财产权信托?
财产权信托的特性有哪些?由于
财产权信托是以
财产权为信托建立的信托关系,所以它具备其独有的特点,那
财产权信托的特性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财产权信托的特性:首先
财产权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的。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
财产的管理和
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
财产。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
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
财产的
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
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
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
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
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
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
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
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
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我国《信托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
财产,并且该信托
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
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
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
财产权必须特定。例如A
公司拥有对B
公司和C
公司的债权请求权、
专利权共300万元,在设立权利信托时,必须明确是用债权还是用
专利权、而不能笼统的说使用A
公司的
财产权。确立了一种权利以后,还要明确具体是哪项债权、哪项
专利权。设定权利信托,除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
合同,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外,还必须办理
财产权的转移。需要说明的是,有些
财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相关的信托登记手续。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