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1、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2、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3、被
取保候审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
犯罪的,在解除
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
保证金决定书》,通知
银行如数退还
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4、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
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
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
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