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可以从下列方面来识别格式
合同条款:1、格式
合同条款应当满足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具有统一格式等条件;2、格式
合同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无效。格式
合同又称标准
合同、定型化
合同,制式
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
合同。因此,对于格式
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
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
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
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
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
合同等都是制式
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
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
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
合同的全部条款;(2)制式
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
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
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
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
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格式
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
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格式
合同的产生条件: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
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
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
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