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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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2506754

2025-07-0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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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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