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应当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
财产权利应当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
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2)应当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
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
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
破产企业行使的
股东权。
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
破产企业享有的
知识产权。(6)
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
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
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
财产应列入
破产财产。(8)
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
破产财产。(9)
破产企业在被宣告
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
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
财产也应并入
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