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股权质押
公司破产,
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
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质押权人可以通过
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
股东因
股权转让而丧失
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
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
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