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股份质押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三)从属性。股份质押
合同以主
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
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
财产利益的安全。因这种对债权保障的设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受清偿。(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
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
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
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
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