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
1. 自愿调解原则:诉前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中心不能强制要求进行调解。
2. 中立调解原则:调解中心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开展调解工作。

法院
4. 合法原则:诉前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
5. 调解程序:调解通常由专门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争议的焦点,帮助他们达成和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调解协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请注意,以上信息是基于一般原则的概括,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直接咨询南宁平湖调解中心或查阅相关官方发布的调解指南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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