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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