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1、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
法院、
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
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3、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
取保候审,并将《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
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
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
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原决定机关必须发出解除
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没有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情形的,应该退回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