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以信托
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
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
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信托
财产管理
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七)信托
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
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十)信托
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
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信托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
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
公司了解对其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
公司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