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
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
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
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
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