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一是感情基础论只要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是很自然的事,性行为就是感情升华的结果,为了真情而发生性行为是应该的,人就是感情动物,情之所至,性行为的发生不可阻挡。有人认为婚前性行为在当今这个开放的世界是被人接受的,两性之间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发生性行为。
这种行为会加深两性的感情,如果是真心相爱,发生性行为未尝不可。当然要注意采取一些避孕措施。二是人之本性论人发育到了性成熟期,性欲的产生是正常的生理、心理现象,是人的本性之表现,而人的本性力量是巨大的,不能人为地去压抑,也是压抑不了的。人是万物之灵,人是世间最尊贵的,人的天然欲望应该得到尊重,如果人为压抑就是违反自然、违反人的天性。

感情
对人权应该有更广泛的理解,除了政治方面以外,要更多地吸取西方的人权观,对每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人权包括很多方面,性权力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得到保护,要尊重人权,就必然尊重人的性权利。所以,社会舆论应该对婚前性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五是身心健康论婚前性行为从一定角度讲对人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从科学的角度讲,尤其从心理学方面讲,如果成年个体过分压抑自己的性欲望,或者说性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会引发一些心理问题。佛洛依德的理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指最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潜意识的结构部分,具有强大的非理性的心里能量;自我指人格中的意识结构带理性;超我指人格中最文明的部分,人的本我原始欲望,特别是性的本能欲望非常强。
如果超我过度地压抑本我,也就是说,超我过度以道德力量来压抑本我中蕴涵的原始性冲动,不让其得到合理的释放,而压抑自己,以致于变得焦虑抑郁,甚至导致心理障碍,影响身心健康。六是法律界限论很多从法律角度对婚前性行为进行了辩护,认为婚前性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做具体分析,关键看是否超越了法律界限,虽然婚前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哪一部法律一般性地禁止婚前性行为,所以只要不是重婚同居,就不应受到指责、反对。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是多元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很难用一个具体模式去概括。对于婚前性行为最重要的是,态度和心理准备。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恋爱关系是认真的,对对方是负责的(尤其对女方的负责)。心理准备就是,自己考虑能否接受,在发生性行为后由于某种原因失恋。
这种情况对青年男女的心理有很大冲击,影响他们对爱情的纯洁美丽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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