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
夫妻经济分开的
离婚财产,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按
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经济已分开,应该属于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对
夫妻财产的一种约定形式。但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建立在书面形式上的,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
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
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