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监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1、监事应当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可以进行罢免;2、监事还应当对
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纠正,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的,还应当追究其责任;3、监事还应当监督
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异常的,应当进行调查。监事会是股份
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
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
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
公司的财务
会计活动;监督检查
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
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执行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事会应当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
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
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五)向
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