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按下列原则确认
股东资格: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
股东的资格。2、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3、在对内关系,应当以
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
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
公司章程记载与
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
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关于隐名
股东的法律效力如下:1、如果实质
股东与名义
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质
股东不会享有
股东权利。2、如果隐名
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实质
股东具有
股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
公司应当置备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
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
股东名册的
股东,可以依
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