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公司存在为前提;2、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
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
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
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3、合并的结果是多个
公司合成一个
公司,原有的
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4、是一种独特的
合同行为。它既需要普通
合同成立的诸如协商、自愿及合意等条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1)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国家还要求必须公证,并且有比普通的
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
公司的
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2)
合同标的不是普通的
财产转移,而是内容复杂的债权债务的混合转移或重新组合;(3)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契约专有"(Privity)的原则,
公司合并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影响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国家的
公司法明确规定此种
合同不适用
民法典中的契约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