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但政府不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可以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