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和受理条件分别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工作所发生的争议事项,申请人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应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同时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查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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