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一、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
2、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
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
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4、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6、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7、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
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
银行及帐号等
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
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3、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
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
法院提交担保书、
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