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1、判断主体应当是外观设计
专利相关种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以该人群的视觉出发,是否会造成混淆。2、判断客体是否侵权,应以涉案产品和涉案
专利之间进行对比,而不以涉案产品和
专利权人产品之间进行对比。3、产品种类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
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首先要判断相关产品在种类上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其判断依据是产品的具体用途或使用场景(产品用途的判断,可以根据外观
专利的归类、和产品
照片或图片来确定)。相同种类的产品是指产品用途完全相同。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即使其他用途不同,二者也属于相近种类产品。当产品的种类既不相同也不相近时,即使被控侵权产品的形态(形状、图案、色彩)与
专利相同或近似(如
汽车和
汽车模型),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相同或者近似判断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1)直接观察;(2)单独对比;(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