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公司的清算的分类
公司清算的最基本分类是
破产清算与非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在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
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公司被依法宣告
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非
破产清算则是指在
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
公司所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
公司终止时,如果
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进行的清算为非
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实现,而且往往还存在剩余
财产可供分配。否则,如果
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
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
保险费用、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后,
公司终止。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
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可能首先启动的是非
破产清算,但经清理
公司的
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
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
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
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
破产清算程序,从而由非
破产清算程序转入
破产清算程序。对此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